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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3-17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七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加强对企业帐证的管理,督促企 业建帐建制,不断提高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 6)200号文《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精神,现就我 市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将核定征收的标准(范围)由原锡地税二(1995)4号文规定的年 销售(营业)收入五百万元以下的企业,经研究,从1998年1月1日起调低 为年销售(营业)收入三百万元以下的企业。 二、对下列行业或单位一律实行企业所得税的查帐征收。 1、对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新办的各类企业。 2、凡要享受国家税收政策优惠,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位。 3、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和经营广告业的纳税人。 4、一个企业经营多个项目,并分属不同核定征收率的,均从一九九八年起 一律实行查帐征收。 5、虽属实行核定征收的范围,但企业申请要求实行查帐征收的单位。 三、对个别年销倍(经营)收入在叁百万元以上需要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 单位,需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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