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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办小学校办企业享受流转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苏国税发[1998]636号
颁布时间:1998-12-23
1998年12月23日 苏国税发[1998]63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 994]156号)的规定,经会同省教委勤工俭学办公室共同研究,同意你们 上报的74户新办小学校办企业(见附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流转税“先征税、 后返还”资格。 特此批复。 附:74户新办小学校办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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