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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637号
颁布时间:1998-12-24
1998年12月24日 苏国税发[1998]63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 8]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欠税分类核算 为有利于清理欠税,各核算单位必须在“待征”类科目下设置“欠缴税金登 记簿”,分设“死欠”、“缓征”、“本年新欠”、“96年至98年欠税”和 “95年底以前欠税”五类,每类按税种设置明细,反映欠缴税金的构成情况。 其中,“死欠”核算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准备核 销的欠税。分上述类别核算时,凡是属于死欠税款,不管是往年还是当年发生的, 都记入“死欠”中;凡经批准缓征的税款,不管是上年批准缓征,还是当年批准 缓征都记入“缓征”中。除死欠和缓征税款外,凡是本年以外各年度的欠税,1 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记入“96年至98年欠税” 中,1996年1月1日以前的记入“95年度以前欠税”中。其帐簿格式可采 用“借、贷、余发生额分析”多栏式,按欠缴税金类别设帐页,按税种设多栏。 登记方法为:批准缓征时,根据批准文件将缓征税款记入“缓征”借方,缓征税 款到期或征收时,根据到期或征收的缓征税款记入“缓征”的贷方;发生死欠时, 将死欠税款记入“死欠”借方,死欠征收或根据核销时,将征收或核销的死欠记 入“死欠”的贷方;发生往年欠税时,欠税按日历日期计算,从滞纳之日起,凡 欠税属于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欠税记入“96 年至98年欠税”的借方,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 的欠税征收或根据规定核销时,记入“96年至98年欠税”的贷方,凡欠税属 于1996年1月1日以前的记入“95年底以前欠税”的借方,1996年1 月1日以前的欠税征收或根据规定核销时,记入“95年底以前欠税”的贷方。 欠税余额=“死欠”+“缓征”+“本年新欠”+“96年至98年欠税” +“95年底以前欠税”的余额之和 同时,在“欠缴税金明细报表”的横栏中分设“死欠”、“缓征”、“本年 新欠”、“96年至98年欠税”和“95年以前欠税”等五类欠缴税金,反映 报告期末各税种欠缴税金的构成。 二、“待清理呆帐税金”科目和“呆帐税金余额明细报表”暂时不用。 三、总局《税收会计制度》在原《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完善;目前,省局计算中心正在对《江苏省国税征管信息系统》相关子系统进行 修改,改好后即下发各地。 四、1999年1月1日暂不使用省局大征管软件,仍使用各地开发软件的 地区,接此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有软件进行修改,争取如期运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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