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扬州华扬蓄电池有限公司新上项目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批复
苏国税发[1999]105号
颁布时间:1999-03-08
1999年3月8日 苏国税发[1999]105号 你局《关于对扬州市华扬蓄电池有限公司等两户外商投资企业新上项目出口 产品适用“先征后退”税收政策的请示》(扬国税外[1999]21号)收悉。 扬州华扬蓄电池有限公司是1989年由扬州蓄电池厂与印尼外商共同举办的中 外合资企业,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塑料槽干荷蓄电池,产品80%用于出口。为 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该公司决定扩股增资,发展新产品免维护蓄电池。1998 年9月决定由澳大利亚阿波罗蓄电池有限公司和中国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RIGHT MIX LIMITED对扬州华扬蓄电池有限公司进行 扩股增资,注册资本由124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672.29万美元,经扬州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扬经贸资字[1998]第225号文批准,重新办理 了合同、章程的批复,经营范围也由生产销售塑料槽干荷蓄电池变为生产销售各 类起动型铅酸蓄电池和少/免维护蓄电池,产品大部分用于出口。并于1998 年9月采取变更注册的方法领取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根据国税发[1995] 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经研究,同意对扬州 华扬蓄电池有限公司新上项目所生产的出口货物按新上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由 你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同时,你局应加强对该公司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制定新 上项目单独核算和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并报我局备案。
上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