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9]141号
颁布时间:1999-04-05
1999年4月5日 苏国税发[1999]14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 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拍卖行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必须按 规定向买方开具销售发票。 二、拍卖行拍卖货物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货物范围的,需由拍卖行向所在 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县(市)级国税机关依法审核批准后,方可免 征增值税;否则,应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有关免税审批办法暂由各县 (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1999年3月11日 国税发[1999]40号)(略)
上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