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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9]15号
颁布时间:1999-01-07
1999年1月7日 苏国税发[1999]1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 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方可向当地主管涉外税务机 关提出免税或出口退税申请。 二、中标企业免税或退(免)税申请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 货物销售收入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1998]408号)的要 求进行申报与核销、审理。 三、中标企业出口免税资料的审核、审批应由省辖市涉外税收管理机关负责, 新三资企业退(免)税资料由省辖市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核后按季送同级进出口 退税机关审批退库。 四、中标企业需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3、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4、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 分包合同(协议)。 五、“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亚洲开 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等国际金 融组织发放的贷款。 “其他国内招标组织”指经有权部门认可的国内招标组织。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 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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