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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款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543号
颁布时间:1998-10-29
1998年10月29日 苏国税发[1998]543号 《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 票票款核算办法(试行)》已经省局讨论通过,并印发给你们,从1999年1 月1日起试行,现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略) 2、《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款核算办法(试行)》 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资金的管理, 保证专用发票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 和《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用发票票款包括:销售专用发票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专用发票票 款结算周转金以及其他与专用发票有关的收支款项。 第三条 专用发票票款日常管理和核算工作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本级负责核算和管理的专用发票票款应实行专 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按《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款核算办法(试行)》核算, 建立健全核算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专用发票票款的出纳和记帐工作, 不得由同一人负责。 第五条 专用发票票款,严禁挪作它用。凡挪用专用发票票款的,一经发现,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除责令当事人追回挪用的款项外,对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给 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还应按规定对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每次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时, 应按规定的结算价格预付30%票款,在申请领专用发票时,应将所申请领购专 用发票的未付款项一次付清。 第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自留(含上级拨付,下同)的专用发票工 本费收入,应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专用发票的库房、仓储设施建设、维修、租赁等支出; (二)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必须设备的购置及维护支出; (三)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保卫等支出; (四)必要的协税护税及其他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的零星支出; (五)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 专用发票票款的支出,必须按规定取得合法的支出凭证。未取得合 法凭证而支付的款项,在财务上不予列支。 第九条 市、县国家税务局应按照《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款核算办法 (试行)》的要求,按季向上级国家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管理部门报送本级“增值 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支出情况明细表”。 第十条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对本级和下级国家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票款收支 情况,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审查。省辖市国税局应在半年结束后25日内,将所属 市、县国家税务局的专用发票资金收支情况的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国家 税务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省国家税务局每年对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专用发票资金 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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