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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8]564号
颁布时间:1998-11-16
1998年11月16日 苏国税发[1998]56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 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国税机关务必予以 重视。各地要成立由分管局长挂帅,所得税管理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的汇缴 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协调汇缴工作,确保汇缴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时各地应 将汇缴工作列为千分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汇缴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向其所在地 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含三张附表)。申报期结束后, 各地应组织检查。今年是三年检查期的最后一年,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排查 尚未检查过的企业,确保对全部征管户在明年末完成“三年检查一次”的要求。 各地在完成面上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应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检查,今年重点 检查行业及企业是烟草、证券行业及应纳税所得额在盈亏1000万元以上的大 户。 三、汇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按苏国税发[1998]127号通知要求, 认真做好汇缴报表的填报和总结工作,并于明年5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书面上 报省局。 四、各地在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的通知》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 年10月20日 国税发[1998]18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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