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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锡地税二[1998]09号
颁布时间:1998-09-17
1998年9月17日 锡地税二[1998]09号 三市(县)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新区财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苏地税发(1998)093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问题。 1、三市(县)局所属纳税人发生省局文件规定三种类型中年度单类财产净 损失总金额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由市(县)局审批,超过 100万元的均需报无锡市局审批或转报省局审批。 2、市区各分局、新区财税局所属纳税人发生年度单类财产净损失总金额在 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由各分局、新区财税局审批,超过20万元的 均需报市局审批。 3、凡要报无锡市局或省局审批的纳税人年度财产净损失的资料均应附经社 会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的验审确认资料。 二、关于财产损失的报批时间。 各市(县)局、各分局、新区财税局报送省局审批的材料报无锡市局不得超 过次年1月10日;报无锡市局审批的材料,不得超过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纳税申报期。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只能向税务机关报送一次财产损失。 三、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度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 律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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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清产核资企业房产增值部分恢复征收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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