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苏财税[1998]22号
颁布时间:1998-04-16
1998年4月16日 苏财税[1998]22号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1998年3月13日 财税字[199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 日以前,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优惠政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在2000年12月3 1日以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家计委、国家经 贸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 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监狱、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监狱、劳教单 位所建非警用办公设施和家属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监狱、劳教场所的生产经 营性投资外,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