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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8]18号
颁布时间:2008-02-29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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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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