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8]4号
颁布时间:2008-01-28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7]9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企业如需经由我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局转报财政部,亦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主管财政局或税务分局后交由我局转报财政部。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按财关税[2007]11号文附件2的要求办理。
上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炭采掘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