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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8]3号
颁布时间:2008-01-23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7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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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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