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8]2号
颁布时间:2008-01-22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分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地税征[2005]3号)与《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及信息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7]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
二、各分局在上报纸质报表和有关资料时,务必在上报规定期限内,指定专人送达市局所得税二处。
上一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