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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7]222号
颁布时间:2007-07-09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认定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要求
1.本市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请单位应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
(2)市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文件及社会团体法人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年检合格证明(新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不需要提供);
(5)专门对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报告;
(6)组织章程;
(7)内部控制制度;
(8)近期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07]6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在30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市局审批。
(二)市局审批要求
市局在接到分局申请报告后,对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是否符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确认,并以文件形式批复。
二、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管理
(一)捐赠票据申请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凭资格确认批复文件,到市财税三分局申请办理购买上海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的许可手续。
(二)捐赠票据购买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凭市财税三分局审批同意的《上海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购买审核表》和《社会团体票据购买证》,到市票据管理中心购买上海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三)捐赠票据使用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注明捐赠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纳税人捐赠时应向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索取捐赠票据,并凭该票据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日常管理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年度年检情况、接受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发现存在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支出的,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及时向市局提出取消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申请,市局以文件形式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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