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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征[2007]3号颁布时间:2007-01-30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依照税务总局第13、14号令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涉税中介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国税征[2006]27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