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7年底的通知
沪地税外[2007]9号
颁布时间:2007-02-28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继续发挥虹桥、闵行、漕河泾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浦东新区的优势,鼓励本市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下列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执行本市原规定的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7年底:
1.设立在虹桥、闵行、漕河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设立在浦东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3.设立在本市的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