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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28号
颁布时间:2007-02-26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5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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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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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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