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7]4号
颁布时间:2007-01-19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7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市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原则上仍实行总包总缴的纳税方式,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在本市范围内,纳税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原则上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建设单位作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照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仍按照沪税政一[1994]157号文的规定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三、在本市范围内,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扣缴义务人的机构所在地。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上一篇: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