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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61号
颁布时间:2006-12-2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依据企业的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出具“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样式附后),请据此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审核、审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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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半挂牵引车征收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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