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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56号
颁布时间:2006-11-21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6]10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退税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为确保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审核的有序开展,各单位在组织户管外贸企业备案货物出口申报时,应通知外贸企业将备案出口货物和非备案出口货物分批次申报。对同一出口单证上既包含备案出口货物又包含非备案出口货物而无法拆分申报批次的,应区分不同关联号进行退税申报。
二、各单位在系统升级前,如已发生有关合同备案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须用红字冲减方法调整原申报审核数据,再利用升级软件重新组织退税申报、审核。
三、请各单位税政、信息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向户管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保障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审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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