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28号
颁布时间:2006-06-0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对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应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所需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及《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由市局统一印制,请各相关分局到市局票据管理中心领取。
在试行《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