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12号
颁布时间:2006-03-1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