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11号
颁布时间:2006-02-21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