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66号
颁布时间:2005-11-23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