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98号
颁布时间:2005-12-05
普陀区、南汇区、嘉定区、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8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有关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