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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高尔夫俱乐部营业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5]68号
颁布时间:2005-08-29
2005年8月29日 沪地税流[2005]6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接部分税务分局反映,要求对高尔夫俱乐部收取的会员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 类似费用如何征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高尔夫俱乐部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入会费、会员保证金和其他费用,应按 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高尔夫俱乐 部收讫会员入会费、会员资格保证金和其他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费用款项凭据 的当天。高尔夫俱乐部收取的上述费用,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并且账务处理 上直接冲减退还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 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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