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计[2005]29号
颁布时间:2005-08-22
2005年8月22日 沪国税计[2005]29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完税凭证的管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现对《关于 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计[2004]26号)中的第四 项内容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对纳税人遗失《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处理办法 (一)纳税人遗失《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后,可向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扣缴义 务人可以提供原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复印件,也可以为其补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 在补开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备注栏注明:原××号税款凭证遗失作废。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补开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应经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核确认 后加盖征税专用章。 (二)当发生代扣代缴单位倒闭、破产等特殊情况时,纳税人可持合法身份证件 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遗失完税凭证种类、已缴税款金额和税 款所属期限等信息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提供原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复 印件。 二、对纳税人遗失《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处理办法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遗失《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时,可持合法身份证件直接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可根据原储存的信息为其开具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计[2004]26号) 中的第四项内容调整后,原《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 计[2004]26号)中的第四项内容同时废止。 (2)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财税体制改革中出口退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