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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40号
颁布时间:2005-08-02
2005年8月2日 沪国税进[2005]40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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