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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遗失汽车纳税标志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税地[1993]72号
颁布时间:1993-06-15
1993年6月15日 沪税地[1993]72号 上海市税务局第五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近据部分区、县(分)局反映,纳税人遗失汽车纳税标志应如何处理。经研究, 从1993年起汽车征(免)税纳税标志应按国家税务局统一规定发放,必须严格管 理。如个别纳税人因保管不慎,遗失纳税标志,应先登报声明作废,并据此向原经办 税务机关申请补发。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内部卡册上做好补发记录,并于补发标志号 码下方加强原号码。补发的标志每张收取工本费五角。 特此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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