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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37号
颁布时间:2005-06-30
2005年6月30日 沪国税进[2005]3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5]1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 下: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2005年度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调整计划,市 局已以沪国税进[2005]36号文件转发。 二、市财税七分局应严格按“通知”规定掌握征、免税界限。对列名钢铁企业未 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加工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确认单,应按 规定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三、市财税三分局应对尚未办理出口核销的“以产顶进”钢材确认单进行清理。 对加工出口企业将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转为国内销售,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 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 特此通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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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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