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35号
颁布时间:2005-06-09
2005年6月9日 沪国税进[2005]3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财税 [2005]9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
(3)
上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中加强完税凭证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通告》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