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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19号
颁布时间:2005-04-06
2005年4月6日 沪国税进[2005]1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 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5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 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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