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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5]17号
颁布时间:2005-04-01
2005年4月1日 沪国税进[2005]1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 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43号)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 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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