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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4]94号
颁布时间:2004-11-09
2004年11月9日 沪国税流[2004]9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有规定与本 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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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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