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4]71号
颁布时间:2004-09-14
2004年9月14日 沪国税流[2004]7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 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本市实际补 充通知如下: 一、本市饲料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备案手续时, 除了提供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外,还必须同时提供其属于符合 免税条件的生产企业的有关证明,即复合预混料饲料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单 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的饲料生产企业应提供上海市饲料工作 办公室出具生产条件认可意见的《上海市饲料生产企业审查表》(样表见附件2)。 二、经与市各有关部门征询,确定目前本市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为上海市饲料质 量监督站或上海市兽药检验所。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三、本通知下发后,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则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饲料生产企业审查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3)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2003年、2004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