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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郊县工业局所属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贴息专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地税二[1997]30号
颁布时间:1997-10-15
1997年10月15日 沪地税二[1997]30号 根据沪府办秘[1997]002768号函中,市领导批示的意见,对上海市 区县工业局所属城镇集体工业(仅指五区、五县)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自1997 年起至1999年止实行财政专项贴息。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列入市经委郊县工业技术改造年度计划的企业经市、区(县)财政批准, 均可享受郊县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贴息。 二、贴息专项贷款额度为每年5000万元,期限为三年,自1997年起至 1999年止,三年共计1.5亿元,利息按银行1997年固定资产贷款的年基准 利率计算(即年息10.08%),每年利息计504万元,其中企业自行负担 60%,计302万元;市财政负担15%,贴息金额为76万元;区(县)财政负 担25%,贴息金额为126万元,市、区(县)财政每年贴息金额不得超过202 万元。三年内市、区(县)财政共贴息金额为606万元。 三、凡列入市经委郊县工业技术改造年度计划的企业均可通过市主管局向市、区 (县)财税局申请财政贴息,但企业的技改项目必须符合沪区县工计[1997] 85号文中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四、审批办法 对已列入市经委郊县工业技术改造年度计划需申请财政贴息的企业,由主管局组 织市、区(县)财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贴息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 查后,提出确定每年度贴息企业名单,并在次年9月30日前由主管局发文到各区 (县)工业局(公司)。凡经批准的企业,应由企业填报《上海市区(县)城镇集体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和银行计收贷款利息凭证(付款通知) 送当地区(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局税政二处审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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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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