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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3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沪财预[2004]38号 沪价费[2004]28号
颁布时间:2004-06-02
2004年6月2日 沪财预[2004]38号 沪价费[2004]28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3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在继续做 好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的同时,结合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对本市2003年 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编制了《2003年上海市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 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市 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本市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 加“▲”符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目录》中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 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 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各级财政、物价 部门应以《收费目录》明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核定和发放《票据购印证》 和《收费许可证》。2004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调整和取消的本市行政事业 性收费,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从2004年起,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物价局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截止 上年12月31日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在公布《收费目录》后,本市新批准设立、调整和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财政局、物价局将有关文件及时在两局对外网站予以公布。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对本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并公布,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按规定予取消,并将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抄报市 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附件:2003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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