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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2]19号
颁布时间:2002-09-23
2002年9月23日 沪地税所二[2002]19号 各区县税务局: 近日,市局收到《市司法局关于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关事项说明的函》 (沪司发基层[2002]70号),明确认定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个人 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现就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重申 如下: 一、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即个人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统一按市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所二[2001]2号)规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一律实行查帐征收方式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方式。凡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确定为2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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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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