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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8]114号
颁布时间:1998-08-28
1998年8月28日 沪国税征[1998]11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经研究,《通知》所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者,应掌握在一次申请延期缴 纳各税税款之和在10万元以上的,且申请延期在2至3个月的,必须由各分局、区 县局的局长批准。对不满10万元的可由各分局、区县局决定授权稽管科批准。 凡一个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法定条件的,在一个纳税 年度需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经各分局、区县局局长批准后报市局局长批准,方可再 次实施延期缴纳。各单位应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连同各分局、区县局局长 批准意见报市局审批。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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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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