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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8]55号
颁布时间:1998-04-17
1998年4月17日 沪国税征[1998]55号 现将《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在贯彻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金税办公室。 附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所辖征管地区。 三、凡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纳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防伪税控系统范围。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核实。核实后, 对被确定可以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应下发《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 系统通知书》,并按规定时间内,编制《申请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 名册汇总表》报送市局金税办公室。 五、市局金税办公室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申请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 统企业名册汇总表》,编制全市的推广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列入计划的企业,市局 金税办公室将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培训通知》,并同时通知所属 的主管税务机关。 六、被列入培训计划单位,必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指派有关人员,携带本单 位证明、培训通知、培训费用和有关专用设备购用款,到指定的培训单位进行注册报 到。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注册报到的,市局金税办公室将取消其资格。 七、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的单位,可凭下列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金税 卡”和“税控IC卡”: 1.单位培训人员的操作合格证书; 2.企业负责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办人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 企业在领取“金税卡”后,由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在当天安装完毕,装有“金税卡” 的设备必须实行专机专用。 八、企业领购“税控比卡”后,按发票管理规定凭卡购买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使用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应于领卡后5日内,携带未使用的电脑版增值 税专用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重新注卡登记。 九、纳入防伪税控企业启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要向 购货方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在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开具红票规定前 提下,在“销售额”、“税额”及“价税合计(小写)”栏目中用负数表示。 十、纳税期满时,企业应将申报期所属月份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包括专用发票领、用(废)、存情况]通过“税控IC卡”从税控黑匣子中抄取下 来,分项数据写入计算机磁盘,并列印清单《×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 将其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有关内容,逐笔录入防伪税控系 统,分项数据写入计算机磁盘并列印《×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 十一、企业在纳税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写有申报期所属月份开票数据的“税控IC卡”、销项存根联的分项数据软 盘及列印清单; 2.申报期所属月份取得的百万元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经防伪税控系 统开具的,印有电子密码的抵扣联); 3.申报期所属月份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软盘及列印的清单。 十二、防伪税控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企业如发生设备故障,当地维修单位应及时 进行处理,双方要签定合同,按约履行双方的权力和责任。 因税控装置质量问题,造成企业无法正常工作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 映,经技术管理部门鉴定,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更换。但其内存的数据必须通过磁 盘或打印出清单留档保存。 十三、因销货方防伪税控系统软件故障,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打印的密码发 生差错,导致购货方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敦的,购货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 上报市局,经认定批准后销货方可比照销货退回的处理方法重新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 用发票。 十四、因企业人为造成的设备毁损或防伪税控系统软件的破坏,经技术管理部门 查实后,税务机关有权收缴其“税控IC卡”及库存未用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半年以内不得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企业负担修 复或更换毁坏设备的全部费用。 十五、企业如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按照 征管法有关规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将其领用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 如数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十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由各分局金税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其他有 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推广运行工作。 十七、“金税卡”和“税控IC卡”由上海市国税局金税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 各分局金税办公室负责发放管理工作。 十八、各分局金税办公室应根据市局金税办公室下达的纳入防伪税控企业名单, 统一领取“金税卡”、和“税控IC卡”,随后通知企业领购。所有的有关资料全部 输入电脑,进入纳税人户管登记系统。 十九、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卡售票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发卡时,应对企业经办人出示的有关证件(即第七条注明的2项条件)进行 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通过发行系统,将企业的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地址、电话、 银行帐号及经办人身份证号码等资料,登录卡内。 2.售票时,应对企业经办人出示的有关购票证件与“税控IC卡”上存储的相 关资料核实,确认后方可限量出售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将发票的起始流水号 及售票时间登录“税控IC卡”内。 二十、企业如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派人到企业进行 处理,并将退回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通过发行系统予以登记注销。 二十一、主管税务机关于月终时,应通过发行系统,对“税控IC卡”、电脑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发放(售)、注销及库存情况进行统计。列表打印成册,逐级 上报市局。 二十二、各分局在收到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十一条的规定报送的资料后,应作 如下处理,审核: 1.读取“税控IC卡”数据,与企业列印的清单总额核实是否相符; 2.读取发票抵扣联软盘数据与企业列印的清单总额是否相符。 二十三、税务机关的认证系统必须保证正常运转,其认证速度达不到技术规定标 准的,由工程业主单位负责更换设备;因系统软件故障解密过程发生差错,工程业主 单位应及时负责排除,不得拖延。 二十四、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收到的百万元以上电脑加密发票的抵扣联, 一律送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定。经税务机关认证系统逐一认定,如密文有误或解密 后的明文与票面数据不符的,扣留其抵扣联,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属于弄虚作假 的,按偷税论处。 二十五、经税务机关认证系统认证无误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在 符合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企业方可作为扣税的凭证,对利用防伪税控 系统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停止其抵扣税款并按征 管法的有关条款从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四、本办法从1998年4月1日起试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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