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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保险福利费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8]80号
颁布时间:1998-07-20
1998年7月20日 沪税外[1998]80号 你局沪税外分[1997]25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提保险福利费用等税 收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根据财政部财工字(93)87号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以下 简称新企业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 [财工字(93)4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97)44号]中有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保险费提取、列 支的规定,我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按实从成本中列支或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保险费 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应按新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对按比例提取的保险福利费当年 有余额的应留归企业继续使用;对超过比例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对企业根据自身 经济能力另行为职工支付的保险费用,应以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 该保险费支出应并入职工个人所得征税。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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