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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8]216号
颁布时间:1998-09-02
1998年9月2日 沪财企一[1998]21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6号《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 口径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1998年度开始执行。对企业以前年度结余的工资额,我局将布置清 算界定,如企业动用这部分结余工资,不得再在税前扣除。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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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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