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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88号
颁布时间:1998-05-14
1998年5月14日 沪国税流[1998]8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26号《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的精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生产的6个牌号规格的卷烟 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牌 号 烟支规格 最低计税价格 中 华 25×(64+20)硬条翻盖 22500元/箱(90元/条) 中 华 25×(64+20)全包装 22500元/箱(90元/条) 红双喜 25×(64+20)硬条翻盖 6750元/箱(27元/条) 红双喜 25×(64+20)全包装 6500元/箱(26元/条) 牡 丹 25×(64+20)硬条翻盖 4500元/箱(18元/条) 牡 丹 25×(64+20)全包装 4500元/箱(18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 (5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过滤嘴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 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计税价格调整后,补缴的税款应在 1998年6月30日前解缴入库。 对本通知未核价的甲类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若实际销售价格明 显偏低应上报我局报总局重新核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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