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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社区公共文化场馆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
沪地税一[1998]59号
颁布时间:1998-05-18
1998年5月18日 沪地税一[1998]59号 根据本市社区工作会议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人民的文化素质,丰富社区 人民的文化生活,以便提高整个城市的文化程度,促进上海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 上海文化事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对全市社区公共文化场馆的税收问题作如下规定, 请遵照执行。 一、社区公共文化场馆和图书馆是指纳入《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和《上 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管理范围的市、区、县(乡、镇)文化馆(包括总工会系 统所属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下同)和图书馆,以及博物馆、文化中心和上述场 馆内的剧场(下同)。 二、对为发展社区文化设施所建造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 向调节税;对博物馆、文化中心项目比照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上述项目按 沪税政一[1993]184号文明确的文化、新闻、出版类税目注释范围执行。 三、对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举办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按营 业税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 如果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等文化活动场所进门时不收取门票,而 按场馆内所举办的各类活动分别收取费用的,按以下规定掌握免征营业税: 1.上述场馆内举办各种展览、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和 资料借阅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均给予免征营业税。 2.对收费内容凡同时符合以下列举的项目和收费价格幅度标准的,视同第一道 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项 目 名 称 最高价格 电 影 10元/场 录 像 8元/场 戏 剧 15元/场 溜 冰 4元/场 游 泳 8元/场 健身 30元/月 乒乓球、桌球 8元/小时 棋牌室 5元/半天 舞 厅 5元/场 儿童游艺(不含电子游戏机) 2元/次 四、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文化中心的房产和土地,给予免征房产税 和土地使用税。 五、对新办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文化中心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所得税。 六、企事业单位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文化中心的捐赠,在不超过应 税所得额3%的范围内按规定享受税前列支政策。 七、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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