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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沪国税退[1998]10号
颁布时间:1998-06-01
1998年6月1日 沪国税退[1998]10号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 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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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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