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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沪国税退[1998]13号
颁布时间:1998-07-06
1998年7月6日 沪国税退[1998]1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1998]95号],结合本市出口退税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本市出口货物退(免) 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简化退税申报凭证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范围 本市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以下简称“分类管理”)的企业范围为:凡本市在我 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包括外商 投资企业)。 二、分类管理的种类 出口企业依据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划分为A、B、C、D四类。 三、分类管理的条件 (一)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具有 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金,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 (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二)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为2000万美元以上);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金,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 (免)税款;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C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四)D类企业是指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四、分类管理各类别的管理办法 (二)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后核销”的管理办法 A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每月按外销的销售额向主管其征税 的税务机关作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请免、抵、退税预申报,经主管其征税的税务 机关审核后办理免、抵税手续;有退税的企业,可凭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根据外销销售额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所免、抵、退税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按免、抵、退税清算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二)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 B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报退(免)税。其他凭证(即出口收汇核销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等辅助凭证)可不按月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我局各 征税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经审核(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即可办 理退(免)税的审批手续。 对B类企业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总量控制、年终清算,如在次年清 算结束时尚未核销外汇的,除由市外经贸委按规定出具中、远期结汇证明的出口货物 外,我局各税务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按比例从已退税款中扣回未核销外汇部分的 税款。 (三)对C类企业实行“单证齐全方可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 C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 税凭证收集齐全后,方可申报退税。我局各税务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在认真审核 其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四)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手续”的管理办法 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审批,除按C类企业办法管理外,我局各税务分局 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其退税申报资料须进行严格审核,经调查核实,在确定出口货 物的货款确已直接付给销货方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审批 退税。 五、申请、审批分类管理类别的办法 属本通知第一点企业范围内的出口企业,若具备分类A类或B类企业条件的,可 提出书面申请,[样式见附件一(略)],并填报《上海市出口企业退税分类管理申 请表》[样式见附件二(略)]一并报送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C类和D类企业 不需要出口企业提出申请,由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定)经该处按规定的条件对提 出申请的出口企业进行严格审核通过后,A类企业名单我局将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并下达;B类企业名单由我局会商市外经贸委后审定。 对经审核批准的A类和B类出口企业,我局将颁发《上海市出口企业退税分类管 理批准书》[样式见附件三(略)]和《上海市出口企业退税分类管理A类(B类) 企业证书》。[样式见附件四(略)] 六、出口企业的分类实行一年一审制。每年年度退税清算结束1个月内,我局进 出口税收管理处依上年出口退(免)税实际,对出口企业的分类重新进行调整。其中 对申请并审核为A类企业的企业名单,由我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七、被确定为A类、B类的出口企业,如有从事骗税业务的,一经发现,自动丧 失A类、B类企业申报退税的优惠待遇,除立即转为D类企业管理外,还要依据现行 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八、出口企业一经确定为D类企业,3年内不得转定为A类、B类、C类企业。 九、本市出口企业申请分类管理的截止日期为1998年8月3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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