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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商业企业兼营非应税项目如何划分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8]86号
颁布时间:1998-07-21
1998年7月21日 沪税外[1998]86号 你局沪税外分[1997]96号《关于对商业企业兼营非应税项目水、电、煤 等共同性进项税额划分方法问题的请示》悉。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商业企业兼营非 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计算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应如何划分其进项税额的问题。经研 究,我局意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第廿三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 中商业企业兼营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按非应税项目营 业额占全部收入的比例来划分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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