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72号
颁布时间:1998-10-21
1998年10月21日 沪国税流[1998]17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 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 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沪税政一[1994]109号) 中第一、二条规定的货物,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从1998年8月1日起,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 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其增值税征收率也由6%调减为4%。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 的通知
(3)
上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中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
下一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贸企业内外销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