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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协定方中成药增值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60号
颁布时间:1998-09-09
1998年9月9日 沪国税流[1998]160号 近据有些单位反映,一些企业根据行业协会的规定,将协定方中成药擅自按 13%的增值税税率申报纳税,造成税率执行不一。经研究,现特对协定方中成药增 值税适用税率重申如下: 根据我局沪国税流[1995]78号文规定,各中药饮片厂、基层药店等自行 配制销售的协定方中成药,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按规定税率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凡未按规定税率执行的,一律予以纠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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